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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冷冻肉产品被处罚业主状告泸州市食药监局_[新闻new]

发布时间:2021-07-15 18:39:23 阅读: 来源:帆布厂家

梁玉全(富顺县东湖镇某经营部)因经营进口的冻猪脚、冻猪鼻、冻猪心、冻鸡爪、冻鸡翅等食品无中文标签和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被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食药监局)行政处罚。由于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梁玉全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日,江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一个下午的庭审,法庭宣布择日再进行宣判。

案情回放

去年5月1日,梁玉全租赁了龙马潭区某冷食配送中心2号冻库经营冷冻食品(面积360平方米),租金每年23000元。租赁时间为去年5月1日至今年4月30日止,租赁期为1年。协议签订后,梁玉全于去年6月7-8日从成都某冷食品批发市场陈某、徐某处分别购进冻猪脚、冻猪鼻、冻猪心、冻鸡爪、冻鸡翅等价值59335元的食品。同月,梁玉全销售了上述部分食品。其间,同年6月12日,市食药监局在对龙马潭区某冷食配送中心2号冻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库房存放的冻猪脚、冻猪鼻、冻猪心、冻鸡爪、冻鸡翅等是从美国、法国、丹麦等国家进口的食品,存在无中文标签或标签标示内容不全,以及无法提供与该批冷冻肉产品相符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问题,当即按相关规定对该批食品进行扣押。

同年8月22日,市食药监局举行了听证会,最终该局以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于8月27日,以梁玉全经营“无中文标签和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合规定”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21元;2、没收违法食品288件;3、罚款59856元。

收到处罚决定后,梁玉全表示不服,并起诉到江阳区法院。

庭审交锋

梁玉全:

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昨日的庭审中,梁玉全的委托代理人辩称,梁玉全经营的冻猪脚、冻猪鼻、冻猪心、冻鸡爪、冻鸡翅等属于食用农产品,按国家有关农产品包装的有关规定,不需要标注“代理商的名称、地址”等。而市食药监局认为其经营的冻猪脚、冻猪鼻、冻猪心、冻鸡爪、冻鸡翅属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并以此作出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且办案程序也违反相关规定。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由市食药监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市食药监局:

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法庭上,针对梁玉全代理人所提出的问题,市食药监局代理人一一进行了答辩。市食药监局代理人称,本案中梁玉全所经营的冷冻肉产品是进口食品,而不是食用农产品,食药监局具有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力。规范进口食品标签是保证进口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可以防止由境外进口的食品中含有污染或有害因素对人体造成危害,维护我国食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和第66条以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法经营无中文标签和标签标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食药监局有权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所以,市食药监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依据充分、处罚恰当,请求法院驳回梁玉全的诉讼请求。

记者 陈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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