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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一屠户捡垃圾坑中死猪销售达2年之久

发布时间:2021-01-22 08:01:02 阅读: 来源:帆布厂家

养生之道网导读: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被大众所关注,近日,隆昌县人民法院就判处了一起收购、贩卖……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被大众所关注,近日,隆昌县人民法院就判处了一起收购、贩卖死猪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案件,涉案人员通过低价向外地商贩购买死猪肉或者甚至在所在地周围垃圾坑中去捡拾被弃死猪来加工产品销往市场。日前,涉案男子范某某因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据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5年1月期间,范某某通过向外地商贩低价收购,或在隆昌县城周围垃圾坑等野外场所捡拾死因不明的死猪,运回自己的鱼棚内进行加工分割,先后多次将2000余斤死因不明的猪排骨销售给自贡荣昌的梁某某、兰某某,并导致这些死因不明的猪排骨流向市场。此外,范某某还通过货运公司,以托运方式,先后3次将死因不明的猪肉1900余斤销往重庆。

2015年1月4日,范某某再次通过货运公司,将1967斤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猪肉销往重庆时,被隆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隆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挡获。同日,执法人员在范某某的鱼棚内,又查获515斤死因不明的猪肉。经检疫,上述猪肉产品为不合格动物产品。

2015年1月5日,隆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本案移送隆昌县公安局。1月9日,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屠宰分割死猪、销售死猪肉的犯罪事实,对销售死猪肉及排骨的数量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个体屠户,范某某明知他人购买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猪肉是供人食用而仍进行生产、销售,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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